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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流當車
流當車為是指本身有欠車貸,車主又向當舖週轉現金,若連續三個月內沒繳息或贖回,即為流當,或車主直接以讓渡方式處理。

‧權利車
權利車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,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,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,而私自將車輛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或為其他處分,該等行為顯已觸犯「動產擔保交易法」第三十八條,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,意圖不法之利益,將標的物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或為其他處分,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。

當舖流當車是指車主本身與銀行有借貸之民事關係,車主又向公開執業的當舖質押借款,而逾期未繳息或未贖回。當舖則需以當業法第二十二條:將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三個月過五天後,仍未取贖或繳息者,其該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。動產質權第八百八十四條(動產質權之意義)稱動產質權者謂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(當舖)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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